问: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合同是否还有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以上规定明确了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署的合同中,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否则,就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对其他未中标人来讲亦不公正。因此,要求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就以上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进行充分考虑,且应本着谨慎严谨的原则,在签署合同时,注意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相应条款的一致性,避免产生纠纷。
此外,在招标项目合同签订中,除了以上实质性内容不能变更之外,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改动合同的细节,对合同条款进行细化或者增减,如细化中标人的法定义务、增加说明性条款等,以上内容的变更未加重中标人负担,属于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条款细化或增减的内容,也不应与招标文件或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违背。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